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航道、航道设施和其他水上交通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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