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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