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偷漏、拖欠规费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