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三至六个月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