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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