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依法扣留或者吊销证书、证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灭失登记手续,或者无合法证件的船舶擅自进行船舶交易的;
(二)未经批准在航道、航道沿岸擅自设置水上加油站点的;
(三)船舶超航区航行、非客船载客或者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载危险货物的,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停泊的;
(四)明知是无证船舶而为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的;
(五)违反水上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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