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排污者在本条例施行前取得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