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排污者在本条例施行前取得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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