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12-31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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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第二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以下称排污者)... 第三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 第四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 第六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对重点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第七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八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八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其中,市直管排污者... 第九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九条 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取得环境保护... 第十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条 排污者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十一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 第十二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二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 第十三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三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 第十四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四条 排污者要求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自事项变化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 第十五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应当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第十六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六条 排污者需要延续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第十七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 第十八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八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当向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污者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及时通报工商、市政设施、城管执法、水利等有关行政...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排放申报、实际排放等情况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情况载...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检查及自动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定期检查或现场检查时,发现排污者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收到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第三十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重新申领手续的,按照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悬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污者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环境...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有关行政处罚涉及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排污者在本条例施行前取得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