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