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