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工商、卫生、城管执法、水利、公安及市政设施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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