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对重点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配额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排污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其他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浓度控制。
重点排污者名单,由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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