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八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八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其中,市直管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
市直管排污者的名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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