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四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四条 排污者要求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自事项变化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标准、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的,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进行变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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