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六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六条 排污者需要延续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者的申请,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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