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八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八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当向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