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八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八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当向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