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