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