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内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情况。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物排放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配管理工作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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