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污者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