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及时通报工商、市政设施、城管执法、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