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排放申报、实际排放等情况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情况载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并记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