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七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