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七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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