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五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应当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改变排污口位置或者数量的;
(三)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强度、速率发生重大变动的;
(四)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或者改变排放时段、季节规定的;
(五)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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