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三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三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向等内容。重点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还应当载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内容。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格式和应载明事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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