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二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十二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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