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污者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