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有关行政处罚涉及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