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