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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