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重新申领手续的,按照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