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