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悬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