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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