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援助事项办结后十五日内,向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归档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或者办案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