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调阅、查询、复制有关材料的,经出具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单位应当免收相关费用,并提供工作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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