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有权了解本案进展情况。
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通知受援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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