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况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