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不同的法律服务机构承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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