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不同的法律服务机构承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