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并函告通知辩护或者通知代理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五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除通知辩护或者通知代理外,受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与受援人应当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免收费用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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