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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