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和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