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机制,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接受社会组织及个人捐助等合法途径筹集资金,设立专户,专门用于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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