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建立健全衔接机制,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