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一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续交;续交方式、金额等具体事项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催告。
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协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工作。
业主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催告。
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协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