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三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三条 共有部分发生下列危及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居住使用的紧急情况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应急措施:
(一)电梯严重故障;
(二)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
(三)建筑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四)围墙、道路坍塌;
(五)屋顶、外墙渗漏;
(六)排水设施严重堵塞或者损坏。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并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确认后,可以不经业主共同决定,直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验收,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决(结)算审计;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确认工程完成情况,并将确认后的相关维修方案和工程完成情况报区、县(市)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乡建设、房产等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由相应主管部门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电梯严重故障;
(二)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
(三)建筑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四)围墙、道路坍塌;
(五)屋顶、外墙渗漏;
(六)排水设施严重堵塞或者损坏。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并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确认后,可以不经业主共同决定,直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验收,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决(结)算审计;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确认工程完成情况,并将确认后的相关维修方案和工程完成情况报区、县(市)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乡建设、房产等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由相应主管部门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