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四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共有部分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明确应当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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