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并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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