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划定、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二)监督管理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建立年度公布及日常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监督;
(三)受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四)依法对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的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居民委员会人员开展物业管理知识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