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活动纳入基层治理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等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三)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并指导、监督其运行;
(四)监督物业承接查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业主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一)指导、监督、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三)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并指导、监督其运行;
(四)监督物业承接查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业主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