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发现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业主大会罢免其职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业主大会建议罢免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职务,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不按照规定筹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业主大会建议罢免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职务,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不按照规定筹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